生态检察
施工不慎破坏环境,怎么办?
时间:2018-04-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42日上午,在王村口镇对正源河道, 15袋鱼苗在多个点位依次被投放入河水中, 3000余尾鱼苗从此定居红色古镇。

为什么要在这里进行鱼苗投放呢?原来这是一次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行动。

20177月,遂昌县水利局渔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王村口镇对正源河道发现有死鱼现象,疑似人为造成。执法机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后发现,该现象是因为上游一处建设工地施工不慎造成的。该项目在施工中,对使用后的膨胀剂污水未能及时处理,导致流入该河道后造成鱼类死亡。事实调查清楚后,项目施工方深刻认识到因其施工建设中的疏忽,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除加强施工管理外,为弥补过失,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努力配合执法部门进行生态修复。

此次生态修复行动参照遂昌县检察院联合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八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在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统一生态修复标准的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文件执行,遂昌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派员参与,联合县水利局水政鱼政执法大队、当地政府对生态修复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近年来,遂昌县检察院紧紧围绕“打造生态检察,守护绿水青山”主旨,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坚持“惩罚与补救相结合”、“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在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过程中,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机制,推动生态修复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通过这种方式,将生态环境损坏程度降至最低,实现惩罚犯罪、维护权益、保护生态的三赢局面,守护好遂昌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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