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防火于未“燃”|清明森林防火,检察官有话说
时间:2020-04-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中华民族隆重盛大的祭祖大节。随着清明的到来,祭祀和踏青等户外活动逐渐进入高峰期,焚香烧纸、野炊等户外用火日益增多,加之春季天气逐渐回暖且大风天较多,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防火的关键时期,看看遂昌因清明祭祖发生的山火案例,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20174413时许,章某某和其丈夫金某某到遂昌县妙高街道金岸村某山场公墓祭祖上坟。当日1330分许,章某某在其父坟前使用打火机点燃草纸,因有风,风吹草纸引燃坟崁下的枯芒杆丛,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章某某马上进行灭火,金某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灭火。当日1630分左右,火被基本扑灭。经鉴定,过火面积为187.8亩,其中有林地131.2亩,灌木林地30.2亩,未成林造林地26.4亩。当日17时许,章某某到遂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章某某赔偿相关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2600元。

判决结果:章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检察官提醒:随着天气逐渐回暖,森林火灾也进入高发期,近期,全国多地发生了多起野外失火案件。遂昌县人民政府也专门发布通告,规定325日至415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在禁火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而在禁火期外,野外用火时也须格外谨慎,以免引发森林火灾,不仅给国家或他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自己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检察机关还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今年,由于受疫情影响,遂昌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暂停清明祭扫活动,提倡采取网上祭祀、居家追思等方式缅怀先祖,寄托哀思。希望大家自觉遵守,积极争做绿水青山的守护者。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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