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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推动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
时间:2022-05-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遂昌县检察院、遂昌县社会治理中心相互配合协作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本地化解,近日,遂昌县检察院联合县社会治理中心出台《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遂昌县人民检察院、遂昌县社会治理中心相互配合协作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本地化解,根据《浙江省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引(试行)》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入驻县社会治理中心相关要求,根据县委政法委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协作配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和网络、电话等投诉,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人合理合法的诉求,化解矛盾。

第二章  协作化解矛盾基本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受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国家司法救助;受理公益损害、诉讼违法、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违法犯罪线索;提供法律咨询,收集、反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五条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各渠道反映出来侵害群众利益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第三章  化解信访矛盾相关机制

第六条 建立相互协商通报制度。对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上访等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互通信息,开展会商沟通。

第七条 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共同研究矛盾化解的方案及对策。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交换工作有关信息;总结工作经验,梳理、解决突出信访矛盾问题;讨论典型案例,适时宣传推广等。

第八条 在县社会治理中心建立检察长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检察长接待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布,接待的时间,每月不少于一次,每年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第九条 建立联合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根据情况不定期安排接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化解社会矛盾。

第十条 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进行调解。县社会治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鉴定等服务。

第四章  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化解办法

第十一条 对县社会治理中心统一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重复信访涉检涉诉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应组成化解专班,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包案参与化解,并制定详细化解方案通报给县社会治理中心。

第十二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重复信访涉法涉诉案件,需要公开听证的,应在县社会治理中心召开检察公开听证,由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主持听证。县社会治理中心负责统一调配律师、调解人员、入驻县社会治理中心的常驻单位或非常驻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听证案件涉及公安、法院、司法等单位管辖或相关联的,县社会治理中心协助县检察院商请相关入驻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听证。

第五章 涉检信访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在县社会治理中心的接访情况,县检察院要及时记录,形成工作台账。对不能现场解决的,及时转交相关科室予以处理,并跟踪落实。

第十四条 对县社会治理中心分派的信访案件,县检察院要严格落实高检院“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要求,做到七日内程序回复,三个月内答复办理结果、进展情况。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具体业务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第十五条 对县社会治理中心分派的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回复信访群众,可以采用短信、电话、书面、当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并做好记录和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对县社会治理中心分派的信访案件,县检察院负责依照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中心通报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县检察院办理案件中涉及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县社会治理中心安排专职调解员提供帮助。对非涉检的涉法信访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帮助的,检察机关适时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县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的办理结果反馈给社会治理中心,并录入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协同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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