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赔偿66万,公开道歉!
时间:2022-05-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5月18日,由遂昌县检察院立案办理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移送丽水市检察院起诉的黄某等4人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4名被告赔偿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价值损失共计662678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至2019年8月期间,黄某在未取得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的情况下,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仍从非法狩猎人员处大量收购黄麂、王锦蛇、乌梢蛇、棘胸蛙、猪獾等野生动物及制品,再以高价出售给周某、詹某、张某、毛某及其他买家,交易金额达56万余元。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还从黄某住处查获野生动物及制品共计429只,均系省重点或一般保护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包括1只野生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黄某等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意见书》,黄某等人造成的野生动物价值损失合计为809778元。2020年,遂昌县检察院已针对黄某上游卖家非法狩猎行为办理涉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经法院审理,判令相关当事人赔偿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47100元。故在本案中,扣除非法狩猎人员已先期赔偿的金额,黄某及下游买家仍需赔偿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价值损失共计662678元。

此前,遂昌县检察院已就上述4人向该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县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张某、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4名被告人各并处相应罚金。

浙公网安备 33112302000089号

浙ICP备20028491号-1 版权所有: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