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先予补植1288株杉树!遂昌检察在公益诉讼案中首次适用先予执行
时间:2020-04-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4月7日上午,风和日丽,在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村“龙潭湾”山场,叶某某在去年滥伐林木的地方,以栽植穴0.4m*0.4m*0.3m、株行距2m*2m的规格,开始补植杉树苗。按照法院的裁定,叶某某需要补种树苗1288株。 


“我很后悔,为贪图方便砍了89株活松树。经过检察官教育,我深刻了解到我这种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我愿意补植复绿恢复生态。这几天天气也适合种树,我尽早把树苗种上,可以尽快修补好去年因滥伐造成的‘伤疤’。”叶某某这样说道。 


此前,遂昌县检察院对叶某某滥伐林木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为考虑到案件审理和宣判有个过程,等判决下来可能就错过植树有利时节,遂昌县检察院遂向丽水市中级法院申请,要求先予执行补植复绿。近日,丽水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这也是遂昌县检察院在公益诉讼领域中首次探索适用先予执行措施。 


2018年,叶某某从郑某某手中,转包了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村村后“龙潭湾”山场松材线虫病防控要求清理枯死松木的工程。叶某某又雇请项某某、陈某某等5人清理枯死松木。 


“11月初,项某某和陈某某先后打电话给我,说有活松树阻挡,不利于枯死松木倒伏和滑(运)下山,问我能不能砍掉活松树。”叶某某说,自己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认为砍死树的时候,实在没办法砍几棵活树也没什么。最终,项某某和陈某某在征得叶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砍伐了89株活的松木。 


经鉴定,叶某某滥伐的立木蓄积量为22.9964立方米,折合材积13.798立方米,且案发山场属于国家三级公益林。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恢复生态功能,经浙江省检察院指定管辖,遂昌县检察院委托林业专家就生态修复方式和数量出具相关意见书,并于2020年3月27日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申请适用先予执行,是我院积极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要求,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次有益尝试。” 遂昌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补植复绿进行生态修复有一定时间限制,叶某某滥伐林木民事公益诉讼案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就会错过今年春天的有利植树时机。如今先予执行补植复绿,可以让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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