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遂昌一男子10天时间里在某超市盗窃7次共盗7瓶劲酒被判刑
时间:2020-05-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在超市每次“拿”十几二十元的物品不算偷?不会触犯刑法?其实多次小额盗窃亦可构成犯罪!曾经在2018年因盗窃2部手机被判处过拘役的潘某某近期又因为多次“小偷小摸”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近日,经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10天时间里在某超市先后7次盗窃,共窃得7瓶劲酒的被告人潘某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潘某某平时很喜欢喝酒,但在2020年,因为下岗了,没有什么收入,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喝过酒了。2020年2月7日,潘某某路过某超市,看到前段时间因疫情关掉的超市大门开了,想起年前来买年货,在该超市看到的那些劲酒,顿时觉得酒瘾再也压不住了,肚子里抓得慌。


一边是酒瘾难耐,一边又囊中羞涩,潘某某最终选择了偷……


2月7日至2月16日期间,潘某某先后7次在遂昌县妙高街道某超市实施盗窃,每次盗窃1瓶258毫升的中国劲酒,之后独自到公园喝掉,累计共盗窃7瓶中国劲酒。经相关部门认定,被盗的7瓶258毫升中国劲酒的市场价格共计196元。


4月1日,潘某某被遂昌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4月10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提审时,原以为每次“拿”十几二十元东西不算犯罪的潘某某,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后悔不已,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并自愿认罪认罚:“以后再也不敢了,我知道小偷小摸不好,但不知道偷拿了几瓶劲酒还会触犯刑法……我现在腿骨折了,动了手术,医生说我要卧床休养六个月,不方便出行,我把196元钱给你们,请你们帮忙拿去赔给超市。我错了,我认罪认罚。”


4月24日,遂昌县检察院以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遂昌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亦构成盗窃罪。依据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不论金额标准,都可判处刑罚。检察官提醒,没有不劳而获的钱财,小偷小摸也能送你进牢房,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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