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除了入室盗窃,他还将手伸向了古墓葬……
时间:2021-05-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曾数次因盗窃、故意伤害被判刑的王某又犯事了,这次他不仅入室盗窃还将“业务范围”扩大到了古墓葬……

近日,由遂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陈某某等5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一案在遂昌县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王某犯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8000元。其余5名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王某是遂昌县北界镇某村村民。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王某先后10次到本村村民家中盗窃黄金饰品等财物。为防被害人发现,王某还在盗窃后,买来与被窃戒指、项链、手镯等饰品类似的假货放回原处。经认定,王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价格共计人民币143668元。

2019年6月底,王某、苏某某、包某某等人在一起时,说起挖古墓能赚钱,后苏某某联系陈某某带路,一起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某村进行盗墓采点。同年7月初,王某、苏某某、包某、毕某民、毕某阳携带铁锹、锄头等工具两次行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某村事先踩点的山上盗掘古墓葬,王某负责在山脚下的鱼塘处望风,苏某某、包某、毕某民、毕某阳在山上盗掘古墓,共盗得3件古代陶器制品。之后由陈某某将盗得的陶器制品贩卖,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经鉴定:该被盗墓葬为商周时期古墩墓,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陈某某、苏某某、包某某、毕某民、毕某阳结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后,作出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动歪脑筋走歪路,终难逃法律制裁。古墓葬和文物都是中华文明的珍贵记号,它们蕴含着丰富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保护它们是我们所有人的责任。有些人想挣钱却不通过正当途径,动起歪脑筋去盗掘古墓,不仅破坏了古墓葬,还把自己搭了进去。这也恰恰印证了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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