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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检普法||食品安全是大事,请对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说“不”!
时间:2025-12-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食品安全是指食物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一般消费者初步了解所购买食品是否安全合格的重要方式就是食品外包装上的标签,我国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必须要有标签。

近日,遂昌某农特产品经营部就因销售的香肠、红薯条等预包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编号等信息,而被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及无标签香肠、红薯条等预包装食品,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遂昌县检察院干警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遂昌某农特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肠、红薯条等预包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编号等信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同年3月12日,县检察院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对全县农特产经营部开展专项排查。

磋商会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行动,经立案调查查实,对某农特产品经营部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全县加强日常巡查,对各农特产品经营部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提醒: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首先要留意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编号等信息,如若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全的,可能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切勿购买。

经营者更要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食品领域,从生产到流通,每个环节都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如生产环节证照须得齐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卫生许可证等,有符合标准的生产场所;售卖环节重视产品的标签标识问题,不售卖“三无”产品。食品类的商品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若经营者抱有侥幸心理,当真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则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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