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庭审进村入民心 法护青山守公益
时间:2026-04-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林木非私产,采伐许可是底线”“保护绿水青山是每个公民的责任,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的,不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损坏赔偿责任”“心存侥幸,终酿大祸——这是必须牢记的教训”……近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遂昌县三仁畲族乡沙口村的村民议事亭举行。检察官在法庭教育环节,用一句句掷地有声的话语,敲响了生态保护的警钟。

为让司法阳光直抵基层,以“家门口的庭审”传递生态法治温度,护航绿色共富发展,遂昌县检察院协同县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滥伐林木案件的案发地,同步审理李某滥伐林木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民代表30余人受邀旁听庭审。


经查明,20245月至6月,李某从他人处转包到沙口村某山场后,在林业部门审核批准的采伐范围之外,擅自组织工人超范围采伐林木。经鉴定,超采面积达13.4亩,共计采伐林木1246株。

庭审现场,遂昌县检察院围绕李某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生态损害后果及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全面出示相关证据,明确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为明确涉案山场滥伐后至生态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检察机关委托专家采用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结果作为确定生态损害量化、补偿标准的核心依据,确保生态损害赔偿金额科学合理、有据可依。此外,为抢抓生态修复的最佳时机,县检察院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李某对13.4亩林地的生态修复义务,并获法院裁定准许。目前,李某已在滥伐林木现场补种苗木。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遂昌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刑事部分,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李某履行对13.4亩林地生态修复义务,同时确保补种树苗的存活率,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382.05元,并承担评估咨询费用1600元。


庭审落幕,普法不停。庭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还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立展板等方式,向周围居民普及生态环境保护、防范养老诈骗等相关法律知识,让法治理念在田间地头生根发芽。



 

浙公网安备 33112302000089号

浙ICP备20028491号-1 版权所有: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