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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检普法|“15分钟免费”竟成漏洞?男子“蹭闸”逃费19次获刑
时间:2026-09-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遂昌一男子利用停车场“停车不足15分钟免停车费”的规则钻空子。其驾车进入停车场后,立即驶至出口处,待闸机识别车辆信息、生成离场记录后,又将车退回停车场。此后再次驶出时,系统不再计费。该男子以此方式19次逃避缴纳停车费,共计692元。

遂昌县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盗窃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遂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逃避缴纳停车费,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只是逃个停车费,怎么会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依法构成盗窃罪。根据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案中,应收停车费属于停车场管理方依法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该男子明知应当缴纳停车费,仍故意利用闸机漏洞19次逃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已符合“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因此,检察机关、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

利用停车场规则或系统漏洞恶意逃费,并非“占小便宜”那么简单。单次金额虽小,但多次实施,可能构成盗窃罪;即使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也可能需要补缴费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还会留下犯罪记录,得不偿失。请大家文明停车、主动缴费,不贪小便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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