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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不起诉宣告,让企业全力复产战“疫”!
时间:2020-03-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听到不起诉决定我就安心了,感谢检察官!疫情期间,我们企业承接了较多疫情防控业务,我一定在反省的同时做好有序复工复产,带着200多名员工一起努力回馈社会,让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3月11日,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对遂昌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6年10月至11月间,宋某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0份,涉税金额26万余元,从中获利6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获利款项。 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发现,涉案民营企业在遂昌生产经营多年,就业人数达200余人,已形成一定规模并稳步成长中。 “我们是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的床单、衣服等清洗消毒业务的定点单位,这个业务一天都不能停。”在走访调查中,宋某某介绍,公司除了生产服装外,还承接当地医疗机构的床单、衣服等的清洗消毒业务。疫情期间,为了支持县医院的疫情防控任务,公司在用工严重紧缺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生产经营。 承办检察官考虑到现在正处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关键时期,如果企业负责人被起诉,不仅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利于疫情防控和地方经济发展。经与税务机关确认,上述20份增值税发票购买方未认证,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为此,遂昌县检察院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通知》和《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综合考虑宋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从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角度出发,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面临诸多问题,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注重从源头防控,提前介入、审慎办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的负面影响。”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将继续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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