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遂检普法||“帮忙跑腿”取钱,一天至少500元报酬?
时间:2025-09-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帮忙跑腿”取钱

就能轻松获得“跑腿费”!

举手之劳轻松赚钱?

当心成为诈骗“洗钱”的一环!

近日,经遂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帮忙跑腿”取钱的张某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张某无稳定工作。2025年4月底,张某因为缺钱花,就联系了在“纸飞机”上可以带他赚钱的A。

“工作很简单,就是帮忙取钱”“找我们指定的人,将要‘洗白’的钱取来,再放到另一个指定的位置就可以了”“自己开车,每天800元报酬;要我安排车,就每天500元。路上吃住等花销都全额报销”……了解到A的赚钱项目后,虽知道有问题,但急着赚钱的张某还是一口答应下来。

5月1日,张某按上家A指示,由李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一同前往安徽六安市某处公园内找李先生取走13万元现金,之后按照上家B的指示,将现金转移到安徽省阜阳市某处新修建公路旁的花岗岩堆背后,张某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这单刚干完,张某又接到了新的指示。5月2日晚,张某按上家A的要求,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并于第二天乘坐上家安排的夏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一同至遂昌县妙高街道,找罗先生取钱。5月3日14时许,在妙高街道某公园附近,罗先生将24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在验钞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查,张某此前取走的13万元与本次的24万元现金均系上游诈骗犯罪所得资金。

7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月23日,县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高薪兼职”“帮忙跑腿”背后,可能隐藏着洗钱犯罪的陷阱。本案中,张某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其明知资金来路不明,仍协助转移赃款,最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到刑事处罚。

切记:任何脱离实际劳动的高额回报“兼职”,都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切勿因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请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拒绝一切“代取”“代转”不明资金的邀约,守住法律底线,保护自身前程。

 

如发现此类可疑兼职信息或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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