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遂检普法||私自屠宰生猪销售,当心触犯法律红线!
时间:2025-10-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猪肉作为日常饮食中非常重要的食材,其合法供应、合规流通直接关系到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而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还可能导致质量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遂昌县检察院先后办理多起私自屠宰生猪销售的刑事案件,相关涉案人  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为想要“钻空子”私自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的行业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案例回顾:

2023 年2月至 2024 年1月期间,朱某某、彭某某合伙从生猪批发商处购进生猪,二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情况下,私自在遂昌县妙高街道朱某某、彭某某家中将所购生猪屠宰,之后二人分配好猪肉产品并各自到附近村庄销售,自负盈亏。

2024 年 2 月 28 日,朱某某、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查明,朱某某个人非法销售猪肉产品的金额至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41921 元,从中非法获利 44192 元。彭某某个人非法销售猪肉产品的金额至少 441921 元,从中非法获利 44192元。

2024年10月16日,县检察院以朱某某、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朱某某、彭某某在法院审理阶段均退出其违法所得 44192 元。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检察官提醒:

生猪屠宰有“红线”,合法经营是底线当前,部分群众因缺乏法律意识和资质观念,认为“私屠生猪销售只是‘小买卖’,不会触犯法律”,但实际上,为保障猪肉食品安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否则,私屠滥宰、违法牟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目前,遂昌县设有生猪定点屠宰点,行业从业者可就近到定点屠宰点进行生猪屠宰。

广大市民购买猪肉时,应选择正规商超、农贸市场等渠道,坚决拒绝购买无资质私屠、来源不明的猪肉,从源头守护饮食安全。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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