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
时间:2018-07-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2月8日

在遂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叶珍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7年工作回顾

2017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生态工业、全域旅游、精美城乡”三大发展主题,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强化检察履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63131人,批准逮捕4697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6308人,审结204316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157252人。从严从快打击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益、财产安全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其中,审查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13人;批准逮捕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型犯罪31人,起诉64人;批准逮捕毒品犯罪24人,起诉9人;批准逮捕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8人,起诉83人。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扎实做好党的十九大、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维稳安保工作,及时介入重大敏感案件、涉众型案件、群体性事件,做好案件办理、风险排查、舆情导控、内部安保等工作。深化信访维稳机制,强化首办责任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4件次,做好服判息诉和释法说理工作。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突出抓好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切实提高刑事申诉监督实效,共办结刑事申诉案件3件。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功调解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23件,占轻微刑事案件总数的82%,调解到位金额600多万元,实现案结事了。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实际困难,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件,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第一时间组织干警前往联系乡柘岱口,积极投入“6.22”洪灾救援,涌现出“扁担书记”王曾荣同志为代表的先进典型。

精准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立足检察职能,针对非公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的法律知识欠缺问题,积极开展送法进企活动,为企业员工上法课,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非公企业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深入推进《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电子商务“遂昌模式”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向包含电商企业在内的25家非公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协助非公企业做好犯罪预防工作。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非公企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0余人次,进一步增强非公企业防范职务犯罪预警能力,促进非公经济的诚信体系建设。

二、加强诉讼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刑事诉讼活动检察监督。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和案件办理共商机制,召开疑难复杂案件讨论会15次,将21个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解决在捕前、诉前。开展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2人,其中,1名毒品罪犯一审被判处死刑;监督侦查机关撤案44人。加大对漏罪和漏犯的追诉力度,依法追诉漏犯8人。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精细化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落实刑事判决书同步审查机制,建立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依法对2起确有错误的刑事案件提起抗诉,均获依法改判。

加强民事行政活动检察监督。在开展民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5件。201771日,全国人大立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县检察院迅速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的规定》,确保公益诉讼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采取专题报告、走访等形式,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公益诉讼的重大部署。1016日,县人大专门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1018日,县委书记毛建国专门就公益诉讼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截止目前,已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3件,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均在一个月内就相关问题整改到位,有效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积极开展监管场所联合安全大检查,主动与在押人员谈心谈话288人次,及时掌握在押的重点人员及所涉敏感事件动态。不断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依法建议办案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10人。加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力度,通过查阅矫正档案、核实矫正人数、约谈矫正人员等方式,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监管、收监执行等执法信息,依法监督收监执行8人。加强刑事审判财产刑执行情况信息核查,开展财产刑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监督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但未执行到位的罪犯履行财产刑160余万元。依法对3名强制医疗对象的交付执行、医疗、监管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察监督,切实保障被强制医疗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践行绿色司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宽严相济有尺度。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坚持“谦抑、审慎、善意”司法理念,改变重打击轻保护的办案观。联合县公安局出台《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创新建立“捕前分流、协商过滤、严格审查”机制,优先适用非羁押性措施,共对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2人,严格控制审前羁押率。深入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降低轻刑案件起诉率,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3435人,存疑不起诉33人,附条件不起诉33人。 

未检关怀有温度。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6人,其中,相对不起诉3人,附条件不起诉3人。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建立6个观护帮教基地,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观护帮教活动,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依法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人,对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依托全省首个以困境未成年人为关爱对象的“鲁冰花”工作室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校园欺凌防治、未成年人性侵防范,通过开设法课堂、举办夏令营、接受法律咨询、发放法治宣传手册等方式开展法宣传,增强未成年人法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受教育人数达3000余人。成功拍摄《鲁冰花开·检爱相随》宣传片制作的《防范不法侵害之羊羊历险记》被评为丽水市优秀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手册。目前,工作室已与全县42名困境未成年人结对帮扶。“鲁冰花工作室记事”被评为丽水市检察机关“绿色司法十大精品事例”。

民生保障有广度。围绕环保、食药安全等人民群众身边的问题,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建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犯罪案件共计1315人。依法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品商标案件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依法妥善办理群众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持续跟踪,督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楼某某筹集资金归还欠款,现已偿还110余万元,切实保障50余名集资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剿灭劣V类水”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督促相关部门整治违规直排洗车废水、养殖废水等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 

司法规范有力度。牢固树立“规范司法行为永远在路上”理念,持续开展规范文明司法行为整治活动,不断深化监督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深入贯彻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出台实施方案,制定服务清单,实现案件信息查询、律师申请阅卷等事项的“最多跑一次”,并结合县域实际,对因行动不便、家住偏远山区往返不便、家境困难没有路费的案件当事人,实行上门取证、开展释法说理25人次。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问题导向作用和评价激励机制作用,与松阳检察院就不捕不诉的50件案件进行互评互查。结合案件信息公开网、官方微信等线上平台,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全年共公开程序性信息329条、法律文书183份。

四、狠抓举措落实,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积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第一时间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部署要求,严格按照时间表、路线图,做好监察体制改革工作。严肃转隶纪律,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8名干警转隶至县监察委。加强与监察委工作衔接,办理监察委移送起诉案件37人,均已提起公诉。

推进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加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地。严格执行入额遴选标准程序,建立员额检察官业绩考核制度。落实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分类到岗,一线办案力量比改革前增加16.7%。构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新型办案组织,运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新机制,检察官在权力清单内依法独立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推进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42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联合县公安局出台《重大疑难案件介入侦查及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进入庭审环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判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通过做好庭前准备、正确履行出庭公诉职能,按照“指控有据,辩论有力”的总体要求,推进庭审顺利进行。以审判为重心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持诉讼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突出诉讼监督的“主业”地位。

五、坚持从严治检,狠抓检察队伍建设 

强化政治建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组织干警上专题党课、开展题党日活动,切实抓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增强政治定力,确保政治合格。组织干警参加微党课比赛、主题演讲比赛和纪律条规知识竞赛,激发干警掌握应知应会知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干净干事创新业”作风建设专项活动,整治“慵、懒、散、慢、推”现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明确职责要求。接受丽水市检察院对县检察院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司法巡察,针对巡察中发现的司法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列出清单,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做到见事见人、到点到位,从严打造遂检队伍。

提升专业素质。立足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强化学习,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政治理论和检察业务学习的实施意见》,设立“每月政论”“半月法谈”“院校求知”学习板块,利用双休日组织干警参加浙工大“刑辩大讲坛”和宁波大学“刑事实务讲堂”。强化理论调研,通过建机制、搭平台、育氛围,切实提升理论研究水平,13篇文章在检察日报、浙江检察等刊物上发表4篇文章在省级以上专业法学年会中获奖。强化岗位练兵,积极组织各类业务竞赛和业务评比,以赛促学,全面提升干警的履职能力,1名干警入选全省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人才库,2名干警获评全市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业务标兵,7名干警考取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

推进阳光检察。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先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等情况,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要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工作整改到位。按照《遂昌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试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各类文书文件83份。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开展“法治进校园·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亲身感受检察院护航未成年人的具体举措。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各类检察信息77条、微博微信文稿531篇,各大媒体报纸发表稿件77篇,其中国家级媒体18篇,省级媒体59篇,实现检察工作与社会舆论良性互动。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县检察院取得的成绩,是县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院工作的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队伍服务大局的水平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诉讼监督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三是争先创优的意识和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四是办理高科技犯罪、互联网犯罪等新型犯罪案件的专业能力还需增强。对此,我们将以问题为导向,切实采取措施,补齐短板,认真加以解决。

 

2018年工作思路

2018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县检察院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围绕县委提出的“生态工业、全域旅游、精美城乡”三大发展主题,聚焦“全面改革年、产业振兴年、项目会战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践行绿色司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精准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检察队伍素质,为建设美丽幸福大花园,全力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新境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着力聚焦主责主业,努力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坚持依法严惩方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非法售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诈骗等犯罪的力度。妥善处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重点问题。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全面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落实县人大出台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推进“鲁冰花”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工作室转型提质,打造省级未检品牌,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着力服务发展大局,努力做经济建设的护航员

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遂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着力点。持续服务非公经济,全方面提供法律咨询、以案释法等服务,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精准打击涉企犯罪,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围绕“治水剿劣”“治危拆违”、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县重点工作,密切关注当前在美丽幸福大花园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保护、修复、预防和监督等职能,持续推进生态检察工作,为切实优化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三、着力健全体制机制,努力做各项改革的排头兵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与司法改革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模式和评价体系,在赋予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业绩考核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切实发挥入额院领导在司法办案中的履职示范作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持证据裁判规则,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证人出庭作证工作,进一步促进刑事诉讼活动公正高效。继续深化检察机关“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四、着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努力做从严治检的生力军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切实增强忠诚核心、拥护核心、紧跟核心的政治自觉。坚决扛起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持不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聚焦实干实效、聚力铁军锻造”作风建设专项活动,自觉接受监督,压实压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县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本次大会的决议,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拉高标杆、砥砺奋进,不断开创遂昌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建设美丽幸福大花园与全省同步实现“两个高水平”而努力奋斗

有关用语说明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是1997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2.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3.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4.绿色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传承和弘扬“枫桥经验”,浙江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提出以“规范、理性、文明”为核心的司法理念,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导向,减少司法办案的“负产出”,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促进良法善治。

5.“谦抑、审慎、善意”司法理念201711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确立的司法新理念。该理念要求,要在严格依法办事前提下,树立谦抑理念,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使用强制手段,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树立审慎理念,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树立善意理念,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要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对合法财产依法尽快返还。

6.相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7.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8.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9.未检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检察院设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该办公室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归口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为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及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犯罪案件和其他犯罪案件。同时,负责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矫正工作。

10.犯罪记录封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该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犯罪记录封存可以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负面“标签效应”,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及其再社会化。

11.观护帮教基地主要针对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的“三无”(在本地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措施,由社会力量在诉讼期间对其进行教育、监督、观察、矫正、保护和管束,以达到改善行为、预防再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并为司法处理提供依据。

12.困境未成年人本报告所指困境未成年人即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孤儿、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重残、重病及流浪、其他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

13.“鲁冰花”工作室全称“鲁冰花”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工作室,成立于2016年7月,旨在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龄在14周岁到18周岁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支持和生活关爱,帮助其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14.司法责任制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程序确认司法人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


浙公网安备 33112302000089号

浙ICP备20028491号-1 版权所有: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