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严惩不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判刑就完了?不,他们还要赔偿生态损害近15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时间:2020-11-1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0月21日,丽水市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挂牌督办的、由遂昌县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的四起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集中开庭审理,该县部分人大代表和护林员三十余人现场观摩庭审。法庭当庭判决被告郑某某等5人各赔偿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损失68300元至16200元不等,另被告黄某文对该5笔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各被告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丽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2月份,遂昌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洪某某、徐某某等5人于2018年至2019年8月4日期间,分别在遂昌县境内柘岱口、龙洋、黄沙腰等地,通过使用猎夹、夜间照明等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棘胸蛙、小麂、野猪、乌梢蛇等各类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共444只。被告黄某文长期在遂昌县从事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收购了上述5人猎捕的各类野生动物,加价后出售给詹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毛某某等下游买家。后经核算,6名被告造成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147680元。

前期,遂昌县检察院已就上述6人向该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县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文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判决郑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徐某某、洪某某等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两年至一年不等,并各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目前,该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办理本案时,遂昌县检察院认为被告洪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6人在遂昌县境内形成了涵盖猎捕、收购等地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产业链,严重破坏了遂昌当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故提起本次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还对6名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等问题,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进行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

最终,丽水市中级法院支持该院全部诉请,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经过这次教训,以后再也不敢抓野生动物了,要保护生态。自己错了么,要承担责任……”听到判决结果后,肖某某悔恨地说道。

据了解,此次开庭审理的四起案件违法地点均在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2018年8月,遂昌县检察院与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打击违法犯罪、强化法治教育、修复受损生态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后续,该院将就四起案件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赔偿款与九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作集中用于专业性生态修复支出,并将继续追究黄某文及其下游买家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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